水利部关于印发宾馆等三项服务业用水定额的通知
部机关各司局,部直属各单位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水利(水务)厅 (局),各计划单列市水利(水务)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:
为深入推进节约用水工作,我部制定了《服务业用水定额:宾馆》《服务业用水定额:学校》和《服务业用水定额:机关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水利部
2019年10月21日
(节选)
一、 适用范围
本用水定额适用于现有学校计划用水管理、节约用水监督考核等相关日常节约用水管理以及学校新建(改建、扩建)项目的水资源论证、取水许可审批和节水评价,也用于指导地方用水定额标准制定和修订。
二、 词语解释
1. 学校是指有计划、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进行系统的教育活动的组织机构。
2. 学校用水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(年), 学校取自任何常规水源并被其第一次利用的水量的总和。
3. 学校用水定额是指在一定时期, 不同的节约用水条件下,按学校标准人数核算的人均用水量。
三、 用水定额
学校用水定额见表。